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党委组织部关于有关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2023)1号,审计处已于2023年10月26日送达审计通知书(华师审通〔2023〕17号),并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10月26日起,对原经管书院原党委书记兼常务副院长、院长高向东同志(任职期间:2015.6-2022.3)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进行延伸审计。
审计期间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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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