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党委组织部关于有关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2024)1号,审计处已于2024年5月10日送达审计通知书(华师审通〔2024〕10号),并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5月14日起,对原经济与管理学部(原经管书院)党委书记岳华同志(审计期间:2017.8-2023.9)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进行延伸审计。
审计期间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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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