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审通(2015)5号
审 计 通 知 书
资产经营公司:
按照《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知》(教财【2011】2号)、《华东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华师审【2011】1号)规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原总经理金之诚同志在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离任审计。请与配合。
审 计 处
2015年04月27日
报送:陈群 杨昌利 孙真荣
抄送: 金之诚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