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党委组织部关于有关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2025〕1号,审计处已于2025年4月28日送达审计通知书(华师审通〔2025〕9号、华师审通〔2025〕10号),并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5年4月29日起,对传播学院院长王峰同志(审计期间:2021.11-2024.12)、原党委书记方奇华同志(审计期间:2019.6-2024.7)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将进行延伸审计。
审计期间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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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